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科技計劃監督工作,提高科技計劃實施績效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杭州市科技計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間如有意見建議,請于11月14日18:00前以書面形式(以單位名義反饋的請加蓋公章)反饋至我局。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10月14日
杭州市科技計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PART 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和規范我市科技計劃監督工作,提高科技計劃實施績效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浙江省科技計劃監督評估辦法(試行)》(浙委科辦發〔2024〕6號)、市有關項目資金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體思路。 杭州市科技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機制,對科技計劃與任務實施中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規范、履職盡責情況、工作紀律等進行監督,強化科技計劃執行和資金使用效能。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指的市科技計劃包括市重大科技計劃、市基礎研究計劃、企業培育與能力建設計劃、創新載體與平臺建設計劃等。 第四條 主要原則。 科技監督管理遵循“權責對等、科學規范、公開透明、放管服結合”的原則,堅持重點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尊重科研規律,實施分類監督。
PART 02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科技局職責。 市科技局是科技計劃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科技計劃監督年度計劃,組織開展監督、內部審計、績效評估和評價;
(三)負責建設和管理科技計劃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項目全流程在線監督、全過程留痕、全程可追溯;
(四)負責對重大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督促整改落實。 第六條 主管單位職責。 主管單位(包括區、縣(市)科技局、市級有關部門等)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所推薦或歸口管理的計劃開展日常監督和過程管理;
(二)協同開展計劃任務實施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
(三)匯總和報送計劃任務實施情況報告,督促承擔單位按期完成規定任務、規范使用項目經費;
(四)參與或受委托組織科技計劃任務績效評估和評價;
(五)對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第七條 承擔單位職責。承擔單位是實施和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制度;
(二)保障計劃任務資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績效性,按規定及時報告項目重大進展、重大成果及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變化事項;
(三)按要求履行市科技局、主管單位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驗收評價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義務;
(四)按規定執行管理和監管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及時完成整改。 第八條 專業機構職責。 受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可對科技計劃任務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績效評估和具體事務性工作,并對委托單位負責。 第九條 專家職責。 受市科技局或主管單位聘請,專家應參與科技計劃監督檢查、驗收評價等工作,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或咨詢意見,對簽署的意見承擔責任,并嚴格遵守回避、保密和廉潔紀律。
PART 03 第三章 監督實施
第十條 監督內容。計劃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計劃任務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
(二)計劃任務實施進展、階段性目標和考核指標完成、標志性成果產出、成果轉化應用和產業化等情況;
(三)計劃任務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包括資金撥付、支出合規性、預算執行進度等;
(四)計劃任務負責人、科研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五)計劃管理各級部門、管理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
(六)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在項目評審、咨詢、驗收等工作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七)任務變更調整、延期、終止、撤銷等程序的合規性;
(八)任務驗收工作的規范性、驗收結論的客觀公正性;
(九)任務執行中遵守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和科研安全規范的情況。 (十)其他。 第十一條 監督方式。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計劃監督工作方案,明確監督和評估的任務、時間、方式和要求。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隨機抽查。 適用于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市科技計劃具體任務,對抽取任務的組織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二)專項檢查。 適用于對計劃任務承擔單位的項目組織管理責任落實、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等情況的檢查。
(三)績效評估(評價)。 適用于對市級各類科技計劃任務的目標定位、組織管理、實施進展、資金使用、成果產出、效果和影響等情況的綜合評估評價。
(四)現場監督。 適用于重大項目的專家評審(網評除外)、項目驗收,以及其他需要現場監督的科技創新活動。 (五)中期檢查與‘里程碑’節點考核。 對實施周期較長的項目,在關鍵節點進行考核,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產出重大成果等進行研判。
(六)專項審計。 通過內部審計方式,對市科技計劃組織實施、貫徹落實重大科技創新政策、財政科技資金使用和績效情況開展審計調查。
(七)驗收監督。 對項目驗收過程、驗收結論等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關鍵環節監督。 加強對科技咨詢專家履職的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以及廉潔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規則等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于項目評審專家遴選和使用、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評審論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和委托、項目驗收等社會關注度高、風險性較強的環節,強化監督約束機制建設,有效管控風險。 第十三條 監督頻率。市科技局加強計劃監督檢查工作統籌,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任務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最大限度減少對正常科研活動的影響。除針對重大風險、投訴舉報或特定事項開展的專項檢查外,對于遵守任務書(合同、協議等)約定義務的單位所承擔任務,執行期內現場監督檢查原則上不超過一次,并應當在立項滿一年后進行。對于信用記錄差、違反任務書(合同、協議等)約定義務的任務,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四條 專業機構參與。 必要時,鼓勵和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科技計劃的監督、評估和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 數字信息技術。市科技局建設杭州科技大腦數字管理平臺,建立健全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等全鏈條管理、全過程留痕、全程可追溯體系,利用大數據技術對項目關鍵數據進行動態監測和智能預警,提升主動發現和風險預警能力。并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涉密項目除外)。 第十六條 公眾參與。 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按規定受理、登記、分類處理和有效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PART 04 第四章 結果應用與處理
第十七條 結果反饋與應用。 建立科技監督管理結果反饋和綜合運用機制,監督檢查結束后,及時形成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報告,提出檢查意見或整改要求,按程序報批后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對監督結果和整改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監督檢查結果作為經費撥付、調整、后續支持、推薦申報上級項目、單位及個人績效評價、科研誠信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違規行為處理。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處理:
(一)任務承擔單位在相關科技活動中出現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或違規等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予以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撤銷項目、收回項目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市級各類科技計劃任務和申請市級各類科技資金支持的資格。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任務撤銷或終止的,按規定對任務承擔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二)任務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并納入個人科研誠信記錄。
(三)對第三方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隱瞞真相、同任務承擔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3~5年參與科技計劃任務及經費的評審、評估、績效評價和審計資格。
(四)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專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期限整改、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監督資格等處理。
(五)上述違規失信行為處理結果,納入本市科研誠信記錄。
(六)對市科技局等任務管理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科技計劃任務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紀檢監察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七)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整改落實。 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收到書面監督檢查意見或整改通知后,應及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違規行為處理情況。市科技局適時牽頭開展“回頭看”,對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處理違規行為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依規依紀追究相應責任,并可采取約談負責人、暫停其新項目申報資格、核減其歸口管理單位項目申報名額等措施。 第二十條 容錯免責。 尊重科研創新規律,建立健全容錯免責機制。對于符合戰略決策方向、符合科學決策程序、沒有謀取個人私利、主動擔當作為或實施自主創新等情況的主責單位及人員,出現偏差失誤時可以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處理。對于因不可抗因素或高風險性出現科研失敗或未達到預期目標,但任務實施單位和科研人員已勤勉盡責、未謀私利的,給予盡職免責。建立健全容錯免責認定程序和標準。
PART 05 第五章 監督紀律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履職,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守廉潔紀律。工作中須遵守監督紀律和保密規定,嚴禁違規泄露或擅自使用科技計劃任務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主責單位、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阻撓或干擾檢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風險或突出問題,須及時向上級部門請示報告,確保問題得到妥善處置。
PART 06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試運行1年。